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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混装”危害大 别让货变成“祸”
2022-11-28 11:05:0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  文字大小:【】【】【
  • (文稿:付俊杰) 2022年11月15日,信阳高速交警支队七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在信阳西收费站执行“逢5”统一行动。当日上午9时03分,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突击检查时,查到一辆车牌号为豫N*****牌的大型客车其行李仓内出 ...

(文稿:付俊杰)

20221115日,信阳高速交警支队七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在信阳西收费站执行“逢5”统一行动。当日上午903分,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突击检查时,查到一辆车牌号为豫N*****牌的大型客车其行李仓内出现了多箱本不该出现的“货物”,还伴着悦耳的叫声,民警用手扒开货箱后发现有大量家禽(小鸡幼崽),随后民警对另外一面货仓进行检查时还发现有大量水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要求司机出示相关运输手续和证件,司机无法提供,见形势不妙司机连连解释到,称自己是从东莞开往商丘途中受人委托才帮别人拉的货,自己原本是不同意的,但是货主非要说会支付较高的运输费用,一时财迷心窍被利益冲昏头脑才同意捎带一程。

民警见司机在强烈狡辩,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极为严厉的对该司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事后民警对该客车司机进行了耐心普法,说道大客车是专门运输人员的,其它货物往往比行李、人员要重,客车内如果装有大量的货物,对车辆制动是个极大的考验,很容易导致制动不起效果、刹车失灵等,一旦前方发生紧急事故,很难刹得住车,甚至造成二次追尾,司机听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虚心接受处罚且保证以后一定不会在犯类似错误。

最后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车进行了罚款2000分处理,并责令其转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