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8年12月7日6时20分,孟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208**的小型客车,沿兰南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兰南高速东半幅16KM+3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赵某驾驶的重型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车牌号为鲁J570**,造成孟某受到轻伤,两车造成不成程度的损坏。
当事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当事人孟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18年12月6日9时30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H29**的小型客车,沿日兰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至日兰高速西半幅430KM+9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支某驾驶的重型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车牌号为晋M128**,造成张某受到轻伤,两车造成不成程度的损坏。
当事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支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18年12月11日9时40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J10**的小型客车,沿大广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广高速东半幅1949KM处时,因驾驶不规范当场与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剐蹭碰撞右侧防护栏,车牌号为豫RR10**,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案例四:
2018年12月23日15时30分,韩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F55**的轻型货车,沿郑民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郑民高速南半幅82KM处时,因超车时紧急向左侧超车道道变道,却因驾驶不规范当场与朱某所驾驶的私家车豫N6A7**发生碰撞,韩某驾驶的货车当场侧翻,幸无人员伤亡。
当事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韩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18年12月11日0时2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DH9**的重型货车,沿大广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广高速东半幅1936KM处时,因驾驶不规范与高速公路上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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